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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西双版纳7日游",按旅行社的要求,报名时预付了8760元的旅游费。但是,临行的前一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北京到昆明的机票买不到,取消此次旅游,预交费用全额退还。吴先生认为:旅行社由于自己组织不当,取消旅游,除退还全部预付款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吴先生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吴先生的要求是合法的。理由是:
(1)旅行社承诺组织旅游,游客预交了旅游费用,说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旅行社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旅游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除因不可抗力和游客自身的原因外,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因买不到机票而取消旅游,说明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游客除应要求旅行社返还预交的费用外,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规定:旅行社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国内旅行社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预付款10%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提前一天通知旅游者取消旅游,因此,除返还全部预交费用外,还应当支付预付款10%的违约金即876元。
1.游客报名参加旅游,为防止旅行社取消旅游,应当在须交费用时和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如因旅行社的原因而取消旅游时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2.如果旅行社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了通知义务,游客也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预付款的利息损失。
游客因患重病不能旅游,旅行社该扣多少钱?
1、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
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 旅游者随团旅游和旅行社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旅游者不能随团旅游和旅行社取消旅游应当如何处理的条款。
2、 旅游者如不能随团旅游,一定要及时通知旅行社,以免耽误时间而增加"扣款"数额。
3、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各项扣款的证据。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 "残次品"、 "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 "甩卖价"、 "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品作虚假宣传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彻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l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三、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
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六、导游索要水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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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一、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二、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三、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
准》(旅办发〔1995〕04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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